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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慧通关
201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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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关税[201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三部门发布通知取消部分进口钢材加工贸易保税政策

2014年7月31日起对78个税号钢材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关税〔2014〕37号文件,明确取消部分进口钢材在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政策。

自2014年7月31日起,对国内具备生产能力且质量满足下游需求的热轧板、冷轧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时取消保税政策,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于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合同,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货物,可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享受保税政策。

上述政策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截至2014年7月31日已在区内设立并从事相关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不适用该规定。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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