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化验流程及复验规定详解
明确海关化验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与法律效力
一、含义
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作出鉴定结论的执法行为。
该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原则,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以及收发货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复验申请的情形。
三、化验形式及法律效力
海关化验分为海关化验中心化验和委托化验机构化验两种形式。海关化验中心在总署指定区域承担相关任务;委托机构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两者的鉴定结论为海关执法依据。其他机构出具的结果若不一致,以海关化验中心或委托化验机构的结论为准。
四、样品保存期限
除危险品或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样品外,海关化验样品自出具《化验鉴定书》之日起保存六个月。
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未结案的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案件的样品,相应延长保存期限。

五、海关化验流程
1、化验前提
当海关无法确认货物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时,可组织化验。
2、取样程序
海关提取样品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及重封包装,并在《取样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如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海关认为必要,可径行取样,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需到场协助并签字。
取样应符合操作规范,当场封存,填写《取样记录单》。样品一式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存海关备查。
3、送样
海关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将样品送至化验中心或委托机构。
4、出具鉴定结论
除特殊情况外,化验中心或委托机构应在收到样品后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并送达送验海关。
5、公布鉴定结果
除特殊情况外,化验中心应在《鉴定书》签发次日通过海关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信息。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申请获取纸质版文书。
六、复验申请流程
1、申请条件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交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
送验海关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通过“海关化验信息管理系统”转送化验中心。送验海关自身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直接申请复验。
2、复验执行
化验中心应在收到复验申请后15日内对原样品重新检测,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鉴定书(复验)》,并按规定公布结果。
对同一样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送验海关均仅可申请一次复验。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4年施行)
2、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3、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4、海关总署令第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