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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申报及海关审价流程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申报及海关审价流程 慧通关
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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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申报及海关审价流程一、含义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申报与海关审定指南

明确申报要求、适用范围及海关估价流程

一、完税价格的定义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相关费用及保险费。

成交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总额,包含直接和间接支付金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成交价格的构成条件

  1. 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货物无实质性限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域销售限制除外);
  2. 价格不受导致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因素影响;
  3. 卖方未直接或间接获得买方使用或销售货物所产生的收益,或虽有收益但可按规定调整;
  4. 买卖双方无特殊关系,或存在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申报与海关审定,不适用于特殊进口货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章)。进境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个人自用物品以及涉嫌走私、违规的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核定,亦不适用本流程。

四、海关估价方法

当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或无法确定时,海关在与纳税义务人磋商后,依次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1.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
  2.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
  3. 倒扣价格估价法;
  4. 计算价格估价法;
  5. 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后,可申请调换第(三)项与第(四)项的适用顺序。

五、申报与审定流程

1. 纳税义务人申报

申报时应如实提交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性的商业资料和电子数据。若涉及价格调整项目,需按客观量化标准分摊并提供依据。

2. 海关价格核查

海关可行使以下职权核查价格真实性:

  • 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业务函电等资料;
  • 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交易情况;
  • 查验货物或提取样品检验;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货物及经营状况;
  • 经批准查询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 向税务部门了解国内税缴纳情况。

3. 海关价格质疑

海关对申报价格存疑或认为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将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资料证明价格真实性或特殊关系未产生影响。若海关认定无成交价格,可跳过质疑环节,直接进入价格磋商并确定完税价格。

4. 海关价格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海关将在磋商后依规定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说明;
  • 所提供证据仍不足以消除价格真实性或准确性怀疑;
  • 仍有理由认为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应在收到《价格磋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参与磋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海关可直接确定完税价格。

六、凭保放行

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依法提供担保后,可先行提取货物。

七、海关告知义务

完税价格确定后,纳税义务人可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说明价格确定依据。

政策法规依据:

  1.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 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3.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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