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详解
涵盖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海关实施“依申请”与“依职权”双重保护模式
1995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正式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边境措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此外,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海关还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保护,但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海关在执法过程中须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依据《条例》第十二至十四条向海关申请扣留。海关不主动调查,权利人需后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模式亦称“被动保护”。
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监管中发现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依据《条例》第十六条主动中止通关并通知权利人,经权利人申请后扣留货物。海关可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属于“主动保护”模式。
权利人如希望海关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须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提前将知识产权及相关信息向海关总署备案。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由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