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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号公告】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进出口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存储管理标准》的公告

【92号公告】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进出口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存储管理标准》的公告 慧通关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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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企业存储管理进出口报关单证行为,海关总署制定了《通关作业无纸化进出口报关单证

海关总署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企业存储管理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企业存单范围、存储方式及管理要求

为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企业对进出口报关单证的存储管理行为,海关总署制定《通关作业无纸化进出口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存储管理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经海关核准开展企业存单的企业,在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下,通过顺势留存、电子档案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或电子档案托管等方式,对已结关报关单证进行存储管理。 一、企业存储报关单证范围
企业存储的报关单证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通关过程中及结关后无需递交海关、由企业自行保管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具体包括:
(一)进出口报关单和进出境备案清单;
(二)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或纸质加工贸易手册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三)其他需随报关单归档的单证。 二、存储标准
(一)顺势留存:
1. 具备ERP系统或其他类似管理系统;
2. 可按《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输出电子数据文件;
3. 向海关开放系统端口,支持远程调阅。 (二)电子档案保存:
1. 配备符合海关规定的“企业电子报关单证档案管理系统”;
2. 支持以纸质单证样式展示、打印、导出,或按标准输出电子数据文件;
3. 向海关开放系统端口,支持远程调阅。 (三)纸质档案保存:
1. 符合海关纸质档案库房管理规定;
2. 配备专用计算机,建立报关单号与档案号对应关系。 (四)电子档案托管:
1. 使用符合规定的“第三方电子报关单证档案管理系统”;
2. 能及时、安全、完整接收企业电子数据;
3. 支持纸质样式展示、打印、导出或按标准输出电子文件;
4. 向海关开放端口,支持远程调阅;
5. 第三方须建立保密制度,确保数据不外泄。 三、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理单、归档、调阅、移交、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二)海关在报关单结关后发送待理单信息(顺势留存除外),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单归档,并反馈信息;电子单证需按海关认可方式加签处理。
(三)需移交海关保管的单证,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留存电子备份或纸质复印件,在系统或档案中备注说明。
(四)企业保管的报关单与海关保管不一致的,以海关保管版本为准。
(五)报关单证档案保存期为5年。超过期限的,企业可向注册地海关申请转为企业自有档案,并提交《报关单证档案转企业自有档案申请单》;采用电子档案托管的,由托管方与企业协商后续保管事宜。
(六)企业应接受海关指导和培训,配合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不具备存单条件时,应及时移交海关保管。
(七)如发生单证遗失、伪造、变造,或未经批准擅自调阅、复印、贩卖档案信息等行为,影响监管安全的,海关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存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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