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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通关一体化扩大到特殊监管区

区域通关一体化扩大到特殊监管区 慧通关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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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2015年第47号公告,决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及保税监

海关特殊监管区实施通关一体化改革

自2015年9月29日起,特殊区域企业享同等通关便利

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47号公告,自2015年9月29日起,海关在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全面推行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此举旨在提升通关效率,优化监管服务,推动贸易便利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目前我国共有6类此类区域。

实施通关一体化后,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的进出境货物,将与一般贸易货物享受同等通关便利。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或区域通关一体化等方式办理手续。

备案清单审核、查验、转运分流、修改撤销及应急保障等操作,均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出境货物也按此模式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在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进境货物时,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并可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同时,企业可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进境货物运抵目的地。若需转运至特殊区域查验,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须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要求。

本文转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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