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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品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指引

展览品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指引 慧通关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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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一)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为货物暂时进出境的申请人。(二)

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全解析

涵盖申请、担保、通关及销案全流程

一、申请人资格与材料要求
收发货人作为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
3.发票、合同或协议等商业单据;
4.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举办展览会的,办展人及参展人须在展览品进出境20日前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对境内举办的展会,主管地海关审核后可对所有参展商进境展览品作出一次性行政许可。
二、税款担保与征税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经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应收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其他合法担保。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主办的文化、体育等活动所需暂时进境货物,可由其向海关总署申请保证函担保,经审核同意后,主管地海关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若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纳税义务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依法办理纳税手续。
三、通关申报要点
报关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贸易方式”栏填写“暂时进出货物(2600)”或“展览品(2700)”;
2.“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进出境方式、“审批决定书”编号、货物类别及海关批准的复运日期;
3.“征免性质”栏填写“299其他法定”,如需征税则填写“101一般征税”;
4.确保报关单内容与《审批决定书》和《清单》一致;
5.提交符合规定的担保凭证及其他必要材料。

如需将暂时进出境货物转为正式进出口,主管地直属海关应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批注意见。获批后按正式进出口程序办理手续。
四、销案手续办理
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复运出境或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应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办理担保退还或转税手续,并根据实际征免情况修改原报关单“征免方式”:免予征税的改为“3全免”,已征税的改为“4特案”,完成销案。

对于展览品,办展人及参展人应在海关手续办结后30日内申请展览会整体销案,海关核对展品核销记录无误后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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