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暂停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相关退款可申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暂停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一、自2015年11月1日(含)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暂停收取备案费。
二、已预缴备案费但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申请退款。申请需在2016年5月1日前提交,须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至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
退款申请书可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获取。申请书中应注明原汇款银行账号、户名及开户行信息。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三、未预缴备案费且备案申请在2015年11月1日前处于“已审批、未到帐”或“待审批”状态的,无需再缴纳备案费。
四、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15号公告同时暂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