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如何办理海关业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启用,海关注册登记迎来新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46号公告,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海关业务的相关事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相关业务时,应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旧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涉及填写证(照)号码的相关申报材料,均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的单位,可继续使用原有的旧证照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过渡期无需强制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