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涉及全国口岸多运输方式进口商品,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7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口岸通过海运、陆运、空运方式进口,且以无纸化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及第90章商品。
以下情形不纳入试点范围: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含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的商品。
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