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我国下调高端航空零部件进口关税
压力值20MPa以上飞机用液压作动器暂定税率降至1%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压力值在20MPa以上的飞机用液压作动器”新增进口暂定税率,税则号列ex 8412.2990,最惠国税率由14%下调至暂定税率1%。
飞机用液压作动器是航空液压系统的关键执行元件,用于将液体压力能转化为机械能,广泛应用于民航飞机飞行控制系统等核心部位。该类产品技术门槛高,主要产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国内尚无具备核心技术的生产企业,长期依赖进口。因其单价高、使用频繁,成为航空维修领域的常用部件。

尽管名称中包含“飞机用”,但该产品不归入飞机零件税目88.03。依据《进出口税则》第十七类类注二(五),品目84.01至84.79所列机器及其零件,即使专用于航空器,也应归入相应机械类税号。液压作动器属于动力装置,符合品目84.12范畴,因此应归入子目8412.2990。

此前,境外维修后复运进境的民航飞机,其更换的液压作动器可享受1%税率;而境内维修使用的进口作动器则需缴纳14%关税,存在政策不平衡。此次税率调整有助于降低国内航修成本,提升维修产业竞争力,同时推动民航技术升级,为国产大飞机研发提供配套支持。

2017年关税调整延续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导向,重点降低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足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进口成本。当年共设立11项进口暂定税率,涵盖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高分辨率数字电影放映机零件、热裂解炉、天然软木塞及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高新技术产品,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图文:上海归类分中心 宋志华
本系列由上海归类分中心原创
策划:林虹
编辑:沈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