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检验流程与法律责任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9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在境内销售和使用的旧机电产品,所称旧机电产品包括:已使用但仍具使用价值的设备;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未使用设备;存放过久导致部件明显损耗的设备;新旧部件混装或经过翻新的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事务。
进口旧机电产品须符合我国在安全、卫生、健康、环保、节能及防欺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方式包括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和监督管理。对高风险产品,如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和环保的高价旧机电设备,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相关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装运前检验应在货物启运前完成,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执行。检验内容主要包括:
- 对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 核对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状况等是否与合同发票一致;
- 检查是否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完成装运前检验后,检验机构应签发检验证书并附检验报告,证书及报告需满足以下要求:
- 检验依据准确、结果真实;
- 具有统一可追溯编号;
- 报告包含检验依据、对象、现场情况、机构名称及授权签字人签名;
- 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出具合格证明;
- 文字以中文为准,中外文对照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有效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针对工程机械类产品,检验报告还需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年份、运行时间、检测与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等情况。
旧机电产品抵达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提交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文件办理报检手续;若需装运前检验,还应提供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后签发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通关证明。
口岸查验重点核查报检资料完整性,必要时进行实物比对。目的地检验则由属地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内容涵盖:
- 一致性核查:检查外观残损、实际状况与申报信息是否相符,并抽查实际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
- 安全项目检验:检查安全标识、静止及运行状态下的电气与机械安全性、设备稳定性;
- 卫生与环保项目检验:评估食品机械等产品的卫生条件,检测运行中噪声、粉尘、辐射及排放是否达标,核查能源效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整改措施验证:对装运前检验发现问题的技术整改效果进行验证,并补充检验未覆盖项目,必要时开展抽查;
- 其他项目:按同类机电产品标准执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或环保项目,将被责令销毁或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监管下进行技术处理,复检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成套设备及其材料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商、代理人、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可发布警示通报,并在不超过3年内不认可其检验结果。
进口商应建立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登记产品信息、出口商与购货者信息、交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检验检疫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质量安全问题,将依照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处置。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保守商业秘密,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责:
- 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擅自调换样品或已检产品,警告并可处货值金额10%至50%罚款;
- 不如实申报逃避检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至20%罚款;
- 未按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依法退货,情节严重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虚假检验证书或报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未达刑事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检验检疫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责。
经特殊监管区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涉及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按相关法规执行。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旧机电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2003年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