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扩大葡萄酒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范围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口岸全面实施
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50号公告,自2015年10月20日起,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
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可通过以下流程享受通关便利:
通过上述口岸申报进口葡萄酒。
葡萄酒出口商已在香港海关备案。
备案出口商通过香港海关“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相关数据,并经香港海关审核通过。
此次政策优化进一步简化管理措施:
取消“须由符合诚信条件并在内地海关备案的进口商进口”的限制。
简化进口前价格预审核及通关环节限时审价程序。
进口葡萄酒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