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发布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监管公告
规范江苏关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展示交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
2015年 第4号
为统一规范南京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国办发〔2015〕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南京关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监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定义
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或区外开展的保税展示与交易经营活动。展示场所可设于特殊监管区域围网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场地或其他经批准的区外场所。
二、系统联网要求
企业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网络与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简称“特殊区域系统”)联网,按海关认证方式报送相关数据。
三、申报材料与手续
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需填报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货物的品名、数量等信息;
(二)保证金或保函;
(三)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报表经海关备案后,企业通过特殊区域系统填报核放单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海关可视情实施查验。
四、担保管理
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货物出区时,按对应税款金额扣减可用担保额度;货物复运入区、内销报关、转为免税品或减免税货物后,相应担保额度予以返还。出区展示货物不得用于非展示用途。
五、展期规定
展示期限自货物出区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累计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内销报关材料
企业在展示期间内销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交:
(一)内销货物清单;
(二)发票;
(三)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须交验相关证件。
七、集中申报时限
需集中申报的,应在内销次月底前完成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八、报关方式与备注要求
内销报关时,区内企业使用“成品进出区”监管方式,区外企业使用“一般贸易”监管方式。报关单备注栏须注明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编号。展示期间货物转为免税品或减免税货物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九、结案条件
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物复运入区、内销征税、转免税/减免税等手续,实现进出平衡后方可办理业务结案。
十、不可抗力及损毁处理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受损或灭失的,企业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受损货物应复运入区;灭失的,经海关审核后可办理核销和结案手续。
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毁或灭失的,企业应按“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报关,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申报表编号。
十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十二、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海关2015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