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2017年港澳CEPA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香港、澳门多项货物原产地标准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
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08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补充协议,海关总署现公布《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附件1)、《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附件2),以及部分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订内容(附件3)。
一、上述新增原产地标准表采用简化货物名称,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增零关税货物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中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 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