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取消加工贸易审批
新政全面推行,企业办理流程进一步简化
8月25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第45号公告),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及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的审批。随后,海关总署相继发布2016年第46号和第56号公告,进一步细化政策执行细则。
一、全面取消加工贸易相关审批
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加工贸易合同设立、变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进行审批。此次调整覆盖范围广泛,包括不作价设备、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及深加工结转等均不再需要审批。
政策背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取消审批是推动外贸稳增长、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关键措施,也是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自2013年起,广东已开展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在此基础上,国家将改革经验推广至全国。
二、《生产能力证明》内容更新,有效期统一调整
新版《生产能力证明》新增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商品编码(HS前四位)、名称等内容,强化对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的监管。同时,有效期由“填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统一调整为“有效期至次年1月31日”。预计每年1月至2月将成为企业集中办理高峰期。
三、取消广东省省属企业免交《生产能力证明》规定
此前享受豁免政策的广东省省属企业,今后也需按规定提交《生产能力证明》,实现全国政策统一。
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衔接
根据海关总署《56号公告》,2016年9月1日前设立的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
- 新设或变更手册涉及新增商品项且商品编码前4位变化的,须提供新版《生产能力证明》,或旧版证明加附商务部门出具的商品清单;
- 其他非关键性变更,仅需提交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证明即可;
- 电子账册设立(变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