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七类出口业务不得申报退税
涉及虚假名义、单证违规等行为,骗税将被追缴并停退半年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与商务部联合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旦发现企业已申报退(免)税,已退税款将被追回,未退税款不再办理。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停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资格。在暂停期间,该企业所有出口业务均不予退税。
-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包括:发生质量问题不对外索赔(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未按期结汇导致无法核销(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因申报资料问题导致无法退税的责任由他人承担的。
-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实际由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假借名义操作完成的。
- 海关验放后,擅自修改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上的品名、规格等内容,导致报关单与运输单据信息不符的。
- 将空白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证交由无委托关系的货代、报关行或个人使用的。
- 对同一批出口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仅以自营名义接受中间人介绍并开展出口业务的。
- 其他违反国家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