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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侵犯商标权货物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丨侵犯商标权货物行政处罚决定 慧通关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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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机场海关关于深圳市x鹰实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pple”及“SAMSUNG”品牌手机配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知罚字[2016]第6009 号)

深圳某公司出口侵权耳机数据线被查

海关依法作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罚字[2016]第6009 号

当事人:深圳市x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102号A栋x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xx

2016年9月27日,当事人以C类快件方式向深圳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531720169405336380,分运单号为6984554091。经查验,实际货物包括标有“Apple”标识的耳机1000个、带有“SAMSUNG”标识的数据线200条,以及无品牌充电头400个。

其中,耳机和数据线共计价值12000元人民币。“Apple”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及“SAMSUNG”商标权利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上述商品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出口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涉及“Apple”(备案号:T2015-38579)与“SAMSUNG”(备案号:T2016-45883)两项商标。

上述事实由报关单、查验记录、扣留文书、权利人申请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于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且未寻求法律救济的,海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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