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政策解读:企业如何合规开展业务
海关总署全面推广出境加工业务监管制度
2016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9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出境加工海关监管制度,进一步推动外贸创新发展,支持企业高效利用国际资源与市场。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成本优势减弱,产业外迁趋势加快。为提升国际竞争力,国家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改革。自2015年起,我国加入《贸易便利化协定》和《京都公约》相关条款,承诺推进出境加工业务。海关总署据此出台政策,在全国推广该项业务,助力企业优化资源配置。
什么是出境加工?
“出境加工”指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运至境外,委托当地企业进行制造或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同时支付加工费及境外料件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需满足的条件
- 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不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
- 不涉及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监管原则
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行纸质账册管理。
企业须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相关单证,真实记录出境加工情况,并接受海关核查。申报时应提交合同、工艺说明、样品图片等材料,准确申报商品名称、编号、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地等信息;若使用境外料件,还需申报其数量与金额。
审价与征税原则
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海关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周期后复运进境的,按一般贸易进口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账册核销方式
出境加工账册实行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在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报送核销资料。
逾期未核报的,海关将通过电子公告等方式催核;经催核仍未申报的,海关可直接予以核销。
对于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形,企业须作出说明,并按规定办结海关手续;如需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应依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执行。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