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明确委内加工管理要求及通关流程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公告所称委内加工,是指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产品全部运回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内加工货物包括用料件(含区域外非保税料件和区域内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及边角料。
二、
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开展委内加工业务: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
(二)经国务院批准;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区域内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按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执行。
三、
开展委内加工的企业应设立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委内加工货物须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存放、分别管理。
四、
委内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域外企业提供;如需使用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须事先向海关报备。
五、
区域外企业提供的料件入区时,区域外企业应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区域内企业应申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六、
入区料件属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企业须提供担保,办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执行。
七、
委内加工成品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成品与加工增值费用须分项申报:
— 成品项:数量按实际出区数量填报,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增值费用项:数量填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编码按成品实际信息填报。
同时,区域内企业应申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商品名称按成品实际名称填写。
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以区域内加工费及耗用保税料件费用为基础确定,包括成品、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所耗料件金额。
八、
剩余料件出区返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区域内企业申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九、
使用区域内保税料件的,企业应申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5000),主管海关核增账册;已耗用的保税料件,应申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5000),主管海关核减账册。
十、
货物自境内进出区时,运输方式栏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填报。
十一、
委内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应全部运回境内(区域外)。其中,属固体废物的保税料件产物,须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十二、
区域内企业应依据电子底账和申报数据,定期向主管海关办理账册核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