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多项公告 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改革与税收征管优化
涉及账册备案、大宗商品交易、仓储分类监管及消费税政策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实施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
为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行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向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及货物信息,经核准后可在多项业务中重复使用,适用于“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等经海关批准的业务。适用企业需按要求联网报送数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规范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监管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海关明确对处于保税状态的大宗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在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监管要求。交易商品种类须由市场运营方或第三方仓单机构向海关备案;进入交收仓库的货物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存放于指定区域。仓单持有人须通过公示机构向海关提供仓单信息,交易平台需报送交割结算价。相关企业应联网报送监管所需数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出口或出区。该制度适用于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业务,须经管委会审核并报海关核准。企业应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并与海关信息化系统联网报送数据。海关有权对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开展稽核查,并对进出区货物进行抽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海关总署扩大试点范围至长江经济带海关关区海运口岸。试点适用于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进口商品。公式定价、特案处理以及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商品不纳入试点。其余事项按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调整进口环节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调整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口申报时,驻外使领馆人员、外国驻华机构、非居民常驻人员及政府间协议项下应税自用小汽车,单台完税价格达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填报“特案”。其他进口小汽车报关填制规定不变。具体政策详见财政部网站。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