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2016年第87号|【实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正式公布新版目录。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应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企业须凭该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第77号公告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