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发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2016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三部门联合发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