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新政出台:出口退税率迎来重大调整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下调部分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劳务或发生相关跨境应税行为:
-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按调整前税率征税的,执行调整前退税率;购进时按调整后税率征税的,执行调整后退税率。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退税率;若适用税率低于退税率,其差额视为零参与计算。
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认定标准:
- 报关出口货物劳务(不含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非报关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升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退税率文库,确保政策落地执行。
关键时间节点与操作要点
原16%退税率调整为13%;原10%退税率调整为9%。
在2019年6月30日(含)前出口的原16%退税率货物劳务,若取得16%增值税发票,仍可按16%退税率办理退税;若取得13%发票,则按13%退税率执行。
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相关出口业务统一按新退税率执行:
- 原16%税率及退税率货物劳务,无论取得16%或13%发票,均按13%申请退税。
- 原10%税率及退税率货物劳务,无论取得10%或9%发票,均按9%申请退税。
退税率执行时间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此次调整对外贸企业开票和出货安排提出更高要求。建议涉及退税率变动的企业尽快与供应商协调,争取在3月31日前完成开票,以便在6月30日前完成报关,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来源:焦点视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