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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实施满月,海关行政处罚知多少?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满月,海关行政处罚知多少? 慧通关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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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一月,上海海关解答热点问题

聚焦执法新规,回应企业关切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满一个月。期间,上海海关持续推进法治海关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00余起,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针对公众关注的新《行政处罚法》重点问题,上海海关权威解读如下:

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久?
答:一般情况下为2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溯时效延长至5年。

Tips: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疫情期间违反防控措施会如何处理?
答:新法明确,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Tips: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问: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的,经集体讨论可继续延长。

Tips: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明确:海关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特殊情况经集体讨论可继续延长,并确定合理期限。

问: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不会因申辩被加重处罚。同时可申请听证,新法已扩大听证适用范围。

Tips: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明确,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听证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海关就某公司不服某隶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案公开举行听证)

问: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答:“首违不罚”需满足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经综合考量后可不予处罚。“无过错不处罚”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Tips: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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