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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你问我答!

【行政处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你问我答! 慧通关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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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您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解读

聚焦企业关心的行政处罚程序重点问题

2021年7月15日,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海关同步落实最新法律要求,修订并实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作为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该规定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围绕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关键条款进行梳理和解读。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 警告、通报批评;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行政拘留;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常见问题解答

01. 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案件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企业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如变更或解除委托,须书面告知海关。

02. 一体化申报中,查验与申报地不同,由哪个海关管辖?

根据第十条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或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多个海关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海关负责。管辖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海关指定管辖;重大复杂案件可由海关总署直接指定管辖。

03. 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是否需告知企业?

第六十六条规定,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理内容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并明确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申辩的,不得作出决定。告知应通过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或《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形式送达。

04. 企业是否有权进行申辩?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原则上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口头提出的,海关应制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若当事人书面明确放弃相关权利,海关可直接作出决定。

05. 哪些情形适用简易或快速办理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明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且违法事实确凿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并有证据佐证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 涉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 报关企业或人员因未合理审查或疏忽导致上述情形的;
  •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
  • 违规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 旅检渠道查获走私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 其他违反监管规定且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下(影响出口退税申报价格超五十万元除外)的;
  • 法律规定处警告或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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