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涉及定居证明、法人注册登记证明等多项业务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56号公告,宣布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根据公告,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原有提交证明方式或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业务。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无需提交指定证明材料,但需填写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并与其他规定材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将对承诺内容开展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公告明确各项证明的具体适用范围:
- “定居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指《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所要求的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
- “常驻人员身份证件”为上述办法中规定的本机构常驻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按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执行。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相关办事指南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或现场窗口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填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包括各类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及办事指南共8项文档。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