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驻外人员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政策
入境后申请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号
(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第四条第(一)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将“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0日

慧通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号
(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第四条第(一)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将“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