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56号公告: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监管新规解读
涉及企业备案、数据申报时限与填制规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背景下,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数据的前置申报是实现“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关键环节。为规范申报流程、强化海关监管基础,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6号),并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企业备案及信息变更
- 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使用“USCI+代码”进行海关备案和数据传输;无统一代码的继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OC+代码)。
- 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须按规定完成海关备案。
-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相关规定,舱单传输人须在以下时限内完成数据传输:
- 进境货物/物品原始舱单:
- 集装箱船舶:装船前24小时;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24小时;
- 航空器:航程≤4小时,在起飞前提交;航程>4小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4小时提交。
- 进境旅客原始舱单:
- 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2小时;
- 航空器:航程<1小时,提前30分钟;1–2小时,提前1小时;>2小时,提前2小时。
- 出境货物/物品预配舱单:
- 预计载货的,应在货物申报前传输主要数据;
- 其他数据传输时限:
- 集装箱船舶:装船前24小时;非集装箱船舶:开始装载前2小时;
- 航空器:开始装载前4小时。
- 出境旅客预配舱单:
- 应在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1小时传输电子数据。
数据项填写规范与传输要求
- 新增选填项:“共享航班号”(适用于空运运输工具备案);“发货人AEO编码”、“收货人AEO编码”(项目编号101、102,适用于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
- 水运、空运舱单数据传输标准更新,替代原2010年第70号公告规定。
- 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按《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如:
-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SCI+代码;
- 无统一代码:OC+代码;
- 境外企业无法提供对应代码的:9999+法定注册代码;
- 自然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或8888+身份代码。
“货物简要描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详见公告附件39),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将被自动退单,企业需确保描述真实、准确、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