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继续对欧盟、美国和日本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自2018年3月23日起执行

根据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9号,为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曝光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本次措施为原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结果。经调查,商务部认定:若终止反倾销措施,相关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仍有可能延续。
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措施一致,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则号列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反倾销税的征收方法维持不变: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需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反倾销税,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完税价格加关税和反倾销税之和作为计税依据。
相关企业如对裁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反倾销措施延续了2012年第10号公告及2016年第25号公告中关于产品描述和税率的规定,确保政策连续性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