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公告:2023年起全面实施农产品等进口配额证电子联网核查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新政,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等3种证件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一、上述配额证将实现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提升通关效率和监管精准度。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统一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办理进口手续,海关通过系统比对核查相关信息。已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配额证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结束。
三、电子配额证不设使用次数限制,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多种贸易方式。
四、企业在申报时应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编号及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具体填制要求见附件)。其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用户须分别与报关单中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农产品或棉花配额货物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消费使用单位或收发货人一致;其他贸易方式下,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消费使用单位一致。
五、对于提前申报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及运输工具进境之日均须处于配额证有效期内。采用“两步申报”模式的,应选择涉证申报方式。
六、涉及国别关税配额的,如符合中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毛里求斯等自贸协定规定,企业还需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要求,在报关单中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相关栏目。
七、有关问题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电话:010-95198。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2年第92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