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企业办理海关备案更便捷,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公告〔2021〕11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报关单位备案(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和报关企业备案)正式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此次改革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在原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基础上,将报关企业备案一并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实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与市场主体登记“一窗受理、并行通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
政策要点
企业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如需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只需在登记环节勾选“海关报关单位”事项,并补充填写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经营类别、报关人员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推送至海关,企业无需再单独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的企业,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具体业务问题可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报关单位定义
根据海关规定,报关单位指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依法直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境内市场主体。
报关企业:指接受收发货人委托,以委托人或自身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服务型企业。
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须已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需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方式
1. “多证合一”渠道: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同步勾选“海关报关单位”并填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备案。
2.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办理。
3. 窗口办理:前往所在地海关备案窗口现场办理。
备案完成后,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备案结果。
文字资料来源: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深圳、青岛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权益,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