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新规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企业资质要求与监管措施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09年第91号公告同时废止。
已取得注册登记的企业中,属加工利用型的应向工商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贸易型企业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一、总则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定,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收货人须具备合法进口资质,并仅限自行加工利用,不得转让或交付他人。其关联机构不得从事装运前检验业务。
申请注册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 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能力;
- 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保及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 建立环保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废物原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
二、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须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申请,并在30日内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材料,包括生成的申请书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直属海关应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符要求的,不予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直属海关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
- 书面评审:核实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形成评审记录;
- 现场核查:对通过书面评审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依据附件程序和记录表评分,结论分为合格、有条件通过、不合格。
被判定为“有条件通过”的企业须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视为通过。评审组完成工作后提交报告,直属海关在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注册与有效期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直属海关颁发。评审合格者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变更与延续
注册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在3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以上变更的,须重新申请注册。
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天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注册自动失效。
五、监督管理
海关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监管,分为A、B、C三类风险预警措施:
- A类预警: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进口报检申请,适用于严重货证不符或B类期间再次出现环保不合格等情况;
- B类预警:主管海关对其报检货物实施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适用于申报不实、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一年内多次不合格等情形;
- C类预警:实施加严检验,适用于环保项目不合格或需采取风险管控的情况。
以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被撤销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走私被处罚或拒不到案的,撤销注册资格且不得重新申请。
六、附则
本细则所称“日”为工作日,“天”为自然日。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本细则,并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各直属海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档案。
变更、延续注册的审查程序参照第三章执行,可视情况仅进行书面评审。评审人员须具备海关总署规定的岗位资格,并对企业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