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明确货代纠纷审判新思路
聚焦无人提货及超期用箱费责任归属问题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国际贸易中收货人弃货、不提货现象频发,加之操作环节疏漏,导致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向货运代理企业追索超期用箱费、洗箱修箱费、目的港堆存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案件显著增加。
上海海事法院已集中审理多起此类案件,并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审判思路。尽管部分船公司举证不充分,但货代企业出于维系商业合作关系考虑,往往放弃对费用真实性、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审查权利,在未核实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赔付,再向委托方追偿,导致风险层层转嫁。
针对无人提货引发的目的港损失、非因船公司过错导致的修洗箱费用以及超期用箱费等问题,上海海事法院已形成统一的审判导向,正在现有案件中逐步贯彻实施:
一、明确权利主张对象为MBL发货人
船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其索赔对象应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确定。提单(MBL)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MBL上记载的发货人(Shipper)即为合同相对方,应对因无人提货等情形产生的目的港费用承担责任。除非货代企业在操作中存在过错,否则船公司应直接向发货人主张权利,而非径行追究货代责任。
二、鼓励货代企业依法抗辩,杜绝盲目转嫁风险
货代企业在面对船公司追索时,应积极行使抗辩权,避免为维持合作而被动接受不合理索赔。当前订舱协议中对相关费用承担约定模糊,难以适用于具体个案。法院指出,货代不应放弃以下三项关键审查权利:
1、要求船公司提供损失真实存在的基础证据;
2、对于堆存费、海关罚金、销毁费等第三方费用,须出示已实际垫付的凭证;
3、对明显过高的超期用箱费提出上限抗辩。
上海海事法院强调,司法裁判不应助长不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对于货代企业惯于“先赔后追”的做法,法院将予以适当规制,推动其履行必要审核义务,促进行业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