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广新一代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2018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提升通关效率与税款入库速度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为提升进出口企业缴税便利性、加快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国库、商业银行之间的税费信息电子化流转和税款自动入库。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办理相关支付业务。
目前支持缴纳的税费种类包括: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及滞纳金等。
二、商业银行与进出口企业可自愿参与,并须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三、参与系统的商业银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 严格遵守国家金库相关法规,无挪用、滞压税款行为;
- 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承认电子数据法律效力;
- 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协议;
- 符合海关在网络安全、数据传输、系统运维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 满足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四、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应:
- 为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持有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操作能力;
- 与海关、银行签署电子支付三方协议;
- 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管理规定。
五、商业银行须对企业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密。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银行或企业,海关有权终止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操作规范要点:
- 报关单电子审结后,税(费)信息由海关系统自动推送至“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
- 企业登录平台查询并发送扣税指令,系统标记为“支付处理中”。
- 海关系统接收到指令后,通过国库TIPS系统向银行发送扣税请求。
- 银行完成扣税后反馈结果。成功则系统自动核注税费,状态同步更新;失败则取消支付标志,企业可重新发起支付。
- 采用电子支付的税单,禁止人工核注或反核注操作。
- 扣税成功且满足放行条件的,现场海关可立即办理货物放行。
- 一份报关单涉及多张税单的,允许组合使用电子支付与柜台支付方式。
- 未完成核注的税单,不允许撤销报关单。
- 重审报关单前须全部税单核注完毕,若税费变动将生成退补税单。
- 直属海关需设立专岗监控业务运行,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 企业遇问题可通过网络或电话向海关、银行、电子口岸或平台提出协查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响应。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海关发布免税商店监管文书格式文本
配套规章修改内容,统一执法文书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根据2018年5月29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办法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文书清单:
- 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
- 免税品调拨准单
- 免税品销售明细单
- 免税品供船准单
- 免税品报损准单
- 免税品明细账
- 免税品库存数量单
——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