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审批取消,全国推行“无纸化”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推进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企业办证更便捷
2016年8月25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5号公告,正式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随后,海关总署相继发布第46号和第5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取消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及相关执行细则。
此次改革是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外贸稳增长和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自2013年起,国务院已在广东试点暂停加工贸易审批,试行三年成效显著,为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
在试点基础上,此次政策调整实现全国覆盖,范围更广,涵盖不作价设备、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及深加工结转等业务,均不再需要商务部门前置审批。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所涉商品须在《生产能力证明》列明的商品编码前4位范围内。此举有助于商务主管部门掌握行业整体运行情况。
《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由“自填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统一调整为“有效期至次年1月31日”,预计每年1月至2月将成为企业集中办理该证明的高峰期。

此前广东省属企业可免交《生产能力证明》,但根据新政策,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均需提供该证明,实现全国统一标准全覆盖。

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海关明确:2016年9月1日前设立的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设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新设或变更手册如涉及新增商品且商品编码前4位发生变化,企业须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或持有效旧版证明并附商务部门出具的商品清单;其他变更仅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旧版证明即可。电子账册设立与变更参照执行。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