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调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
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暂定税率调整
根据税委会﹝2017﹞25号文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海关总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满足国内消费升级需求,促进境外消费回流,推动外贸结构优化。相关企业可依据附件中的《部分消费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合理安排进出口计划。
附件内容涵盖多个类别的消费品,包括食品、药品、日化用品、家用电器等重点商品的税率调整明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