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各类监管场所设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正式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