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两项重要公告 涉及减免税无纸化与CEPA零关税政策
简化通关流程,优化原产地标准,助力跨境贸易便利化

为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于2017年12月10日发布第58号和第59号公告,分别就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取消减免税备案以及更新港澳地区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作出规定。
一、减免税申请全面推行无纸化 取消备案环节
自2017年12月15日起,全国海关正式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并取消减免税备案程序。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电子单证,无需再以纸质形式报送。
特殊情况需提供纸质材料的,海关将另行通知。电子文件格式应符合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要求。
首次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时,申请人可一并提交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额度等政策项目信息材料,无需提前单独备案。涉及征免性质为789的项目,须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或海关提供的项目编号;其他征免性质的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同一项目后续申请均需使用统一编号。
二、无纸化操作规范明确 单证上传与档案管理有据可依
在满足审核需求的前提下,允许简化上传随附单证:
- 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额度、商业发票等关键文件需完整上传;
- 合同页数较多的,须上传包含双方信息、货物详情、价格条款、运输方式、签章等内容的关键页面;具备电子文本的可上传PDF版本,并附纸质合同首页及签章页;
- 外文合同需翻译以下内容并加盖公章上传:合同标题、缔约方关系、权利义务、货物技术参数与价格、运输保险条款、授权事项、终止条款、相关附件及签字信息;
- 判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也须上传。
采用无纸申报的企业应妥善保管纸质单证,具体要求包括:
- 设立专用库房或独立区域存放;
- 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 按征免税证明编号归档,分年度保存;
- 建立清晰索引,便于查阅。
纸质单证保管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至监管期满后延长3年;涉及政策项目的,延续至该项目最后一批货物监管期结束再延长3年。若存在遗失、伪造、篡改等行为,将暂停其无纸申报资格。
三、CEPA框架下港澳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更新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海关总署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 新增部分香港、澳门产货物享受零关税待遇,范围对应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关税则号列;
- 启用简化版《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 对部分原已享受优惠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其中税则号列3920.9990的标准已调整并同步执行。
上述调整旨在进一步推动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深化,提升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