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韩日南非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存在倾销行为,决定征收保证金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17-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初步认定:上述国家进口的甲基异丁基(甲)酮存在倾销行为,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以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相关产品时,须按裁定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
二、被调查产品信息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
产品名称:甲基异丁基(甲)酮
化学名称: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称:Methyl Isobutyl Ketone; 4-Methyl-2-Pentanone
化学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无色透明、具樟脑气味的易燃液体,微溶于水,可与多种有机溶剂及油脂混溶。
主要用途:广泛用作中沸点溶剂,应用于涂料、医药、农药、油墨、粘合剂等领域;亦作为有机合成原料,用于生产橡胶防老剂、表面活性剂、固化剂等。
税则号列:29141300
三、保证金征收比率
韩国公司:
1.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29.9%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 其他韩国公司:32.3%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48.4%
2.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51.2%
3. 其他日本公司:190.4%
南非公司:
1. 沙索南非有限公司:15.9%
(Sasol South Africa (Pty) Ltd.)
2. 其他南非公司:34.1%
四、保证金计算方式
自2017年1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应依据裁定所列比率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 = (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 保证金征收比率) × (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评论期限
各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商务部
2017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