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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38号令

海关总署第238号令 慧通关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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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第238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38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倪岳峰
2018年4月28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规章进行修订,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71部规章作出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六条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修改为“海关应当在变卖前进行检验、检疫”。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具备资质的机构”。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修改为“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调整为“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

五、删去《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至七十一、对《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63部规章中涉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海关总署”“主管海关”“直属海关”或“海关”;删除附件内容及相关编号说明;调整部分条款文字表述,明确由海关负责相关文书制定与发布。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上述71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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