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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 慧通关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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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巴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公告

2018年第29号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便利合规货物通关,自2018年4月30日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实时传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规定,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8年4月30日起,申报时如无原产地电子数据,系统将提示无相关信息。在2018年4月30日至12月30日期间,可依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信息。

自2018年12月31日起,若系统提示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申请人须按现行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三、为避免出口货物在巴基斯坦通关受阻,出口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依照第51号公告要求,规范填制出口报关单。

四、因特殊原因导致海关无法接收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出口时未按规定填报原产地信息的,出口人应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及时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补充原产地内容。

五、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变更需修改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相关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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