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指南
资质申请条件、流程及管理要求全解析
一、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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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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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告,经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订)。
二、申请条件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拥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
- 若涉及危险化学品,其运输、储存、使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 所用检疫处理器械、药品、计量器具须符合国家标准;
-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
- 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 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数量满足业务需求;
- 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需具备相应资质。
不同类别检疫处理单位还需满足以下专项条件:
| 类别 | 应符合条件 |
| 申请A类 |
(1)具有B类资质满3年,且近3年无安全与质量事故; (2)药品、设备、专用库房及操作规范符合法规与技术标准; (3)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残留毒气检测仪、大气采样仪等设备。 |
| 申请B类 |
(1)处理场所、药品、设备、材料及操作规范符合法规要求; (2)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残留毒气检测仪、大气采样仪等设备。 |
| 申请C类 |
(1)药品、仪器、设备、专用库房及操作规范符合法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
| 申请D类 |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及操作规范符合法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实验室检测设备。 |
| 申请E类 |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须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
| 申请F类 |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存放及操作规范符合法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
| 申请G类 |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须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
三、申请材料
- 首次申请:提交《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及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 变更申请:提交《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 延续申请:提交《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及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 注销申请:提交《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获准后须交回原《核准证书》。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在线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天津海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理由。
六、结果名称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