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政策正式出台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36%,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引导健康消费,现就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 烟弹: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 烟具: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具体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 生产环节: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持有或经许可使用电子烟注册商标的企业为纳税人;代加工模式下,由持牌企业缴纳消费税。
- 批发环节: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 进口环节: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三、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计税:
-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
- 批发环节税率为11%。 四、计税价格 - 生产、批发环节按其销售额计税;
- 代销模式下,按经销商销售给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税;
- 进口环节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从事代加工的企业须分开核算自有品牌与代工产品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合并计税。 五、进出口政策 - 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 电子烟被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照章征税;
- 个人携带或寄递进境的电子烟,消费税征收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 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日
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序号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1 |
24041200 |
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
2 |
ex 85434000 |
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
(公告生效前,以上税号进口消费税均为0%)
注: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②除标注ex外,商品名称仅供参考,以税则对应范围为准;③ex表示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