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办事指南(精简版)
广州海关权威发布:申请条件、流程及延续变更注销注意事项
企业代表:
我司拟存放即将出境或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现计划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咨询相关审批要求及注意事项。
海关关员:
可参考《“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以下为重点内容摘要。
一、“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以及经营免税商店,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进出保税场所应向海关办理手续,接受监管和查验。
二、申请企业资格条件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 拥有专用存储场地,其中:
- 出口配送型仓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 国内结转型仓库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
仓库须满足以下要求:
- 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
- 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控设备及业务操作设施;
- 具备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建立完善的仓库管理制度,包括章程、组织架构、仓储管理及账册体系。
四、申请材料清单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不收费。
首次申请需提交:
-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注:现场办理需提供纸质材料,网上办理需上传电子版。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目录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五、办理流程
广州海关关区内出口监管仓库审批流程如下:
广州海关关区内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流程
- 提交申请: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 初审:主管海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填写审批表并上报直属海关,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核;
- 审批决定:直属海关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批准则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否则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申请验收:获批后1年内须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或验收不合格,许可自动失效;
- 实地验收:主管海关收到验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实地验收,填写勘验记录表并报直属海关审核;
- 核发证书:直属海关10日内完成审核,验收合格的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
- 文件转交: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送达企业。
审批结果文书:
- 准予许可: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 不予许可: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六、延续、变更与注销
1. 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意事项:
- 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请;
- 主管海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2. 变更
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
- 变更地址或面积的,须在批准后1年内完成新址验收;
-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
- 变更后仍需满足设立条件,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册变更并通知企业。
3. 注销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注销注册登记并收回证书:
-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审查不合格;
- 企业申请变更仓库类型;
- 企业申请终止仓储业务;
- 丧失设立条件;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情形。
主管海关核实无库存及遗留问题后,报直属海关审批注销,收回证书并在10日内上交。
七、办理方式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在广州海关关区内实行关区通办。
-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 现场办理:详见广州海关官网行政审批专栏《广州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提示:《“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及相关附件可于广州海关官网(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搜索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