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明确氢化三联苯类导热液体归类标准
不属于煤焦油衍生物,应归入3824项下化工产品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氢化三联苯、多联苯类“导热液体”的商品归类公告。需注意,此类导热液体为有机化合物,由三个苯环通过碳-碳键连接而成,主要用于染料、药物、树脂等化学品的生产,与具备零电阻特性的超导材料无关联。
该导热液体以纯苯为原料,经缩合、除杂、加氢等工艺制得,其生产工艺和成分均不同于《税则》第27章所列“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经查证,高温煤焦油蒸馏产物中并不含有部分氢化的三联苯或多联苯成分,因此不构成“类似产品”。
根据归类规则,该类产品不得归入2707品目项下。正确归类应为《税则》第38章“其他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具体品目为3824项下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子目按实际成分比例申报至3824.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