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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开始执行】公布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7月1日开始执行】公布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慧通关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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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3号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

商务部:对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尼进口不锈钢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欧盟公司税率为43.0%,日本公司为18.1%—29.0%,韩国公司为23.1%—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为20.2%。株式会社POSCO适用价格承诺。 此后,商务部陆续发布公告:2020年对印尼广青镍业开展期间复审,后于2021年应申请终止调查;2021年明确英国脱欧后贸易救济措施适用规则;2023年启动对原案再调查以履行WTO争端裁决,并于2024年5月裁定维持原措施。 2024年7月22日,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相关产品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经审查,若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及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本次措施范围与2019年第31号公告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 中文: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英文: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Coil) **产品描述** 指按重量计含碳量≤1.2%、含铬量≥10.5%的合金钢(除冷轧外),无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卷由钢坯经热轧制成,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 **主要用途** 一是作为冷轧不锈钢原料;二是直接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税则号列** 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10、7219129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72223000。 注:税则号72223000项下非钢坯及非热轧板/卷产品不在征税范围内。 **反倾销税率** - 欧盟公司:所有公司 43.0% - 英国公司:所有公司 43.0% - 韩国公司:  · 株式会社POSCO:23.1%  · 其他公司:103.1% - 印度尼西亚公司:所有公司 20.2% 株式会社POSCO继续适用价格承诺。在其承诺有效期内,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出口至中国的涉案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违反承诺,则按其税率征税。 **征收方式** 自2025年7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涉案产品时,应向海关缴纳反倾销税。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计税价格+关税+反倾销税”为基数计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相关利害方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5年6月30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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