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全面推广“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
适用企业可享多项通关便利措施,推动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
深圳海关自2020年1月起试点“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助力外贸企业实现高效便捷通关。目前该模式已在深圳市、惠州市范围内启动全面深化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内容
“互联网+网上稽核查”是指海关通过对接企业ERP系统或WMS系统,依据监管要求实时抓取企业生产经营原始数据,构建智能模型体系,实施远程网上稽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的新型监管模式。
二、参与企业范围
企业须主动自愿参与,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或虽低于该等级但经海关评估认可。
(二)加工贸易保税、一般贸易(含供应链)企业已应用ERP系统,仓储物流企业已应用WMS系统进行管理。
(三)ERP或WMS系统符合海关基本对接要求。
云报关仓储系统符合海关技术规范,立航保税仓、普洛斯一期与二期已采用AI导入报关单,实现逻辑校对和在线纠错,差错率低至0.01%,获海关认可推荐。
三、申请流程
(一)ERP企业申请流程:
- 企业按关企对接要求自查,有意向者联系属地海关接受评估。
- 符合要求的,由海关组织系统对接工作。
- 完成联调测试及验收后,正式纳入“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
(二)WMS企业申请流程:以海关后续通知为准。
四、差别化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对接质量等情况,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分为四个层级:
(一)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
- 对接四级(非高认且未通过模块试运行):
- 享受低查验率,优先查验;查获异常仅需改单的,经申请可“先放行、后改单”。
- 实行“网上为主、实地为辅”的稽核查方式,无重大风险不开展实地检查。
- 网上稽查中发现合规串换料件行为,视为已报备。
- 优先开展信用培育和AEO认证支持。
- 推广“互联网+”移动办案,实现业务线上办理。
- 网上稽查发现问题符合主动披露条件的,可认定为主动披露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补税企业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 提供送政策上门服务,加强通关合规指导。
- 同一集团内其他企业优先对接。
- 减少重复稽查频次,一年内已稽查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实施。
- 主动披露事项采用直接受理、信任核实方式,原则上不开展实地核查。
- 对接三级(非高认且通过模块试运行):在四级基础上增加:
- 食品类业务可通过“互联网+”方式办理产地检验、标签整改等。
- 进口粮食现场查验后可先调入暂存,检测合格后使用。
- 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检疫审批事项随到随批。
- 农产品食品可在专用查验台优先查验、优先出证。
- 对接二级(高认且未通过模块试运行):在三级基础上增加:
- 事中验估或“两步申报”下可申请免除税款担保。
- 原则上免除各类加工贸易业务担保。
- 符合条件的货物可申请转场至目的地查验。
- 进口大宗粮食表层查验后即可调入加工单位暂存。
- 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可享受“熏蒸前置”政策。
- 对接一级(高认且通过模块试运行):在二级基础上增加:
- 适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便利措施。
- 探索试点新型保税监管模式。
- 探索高级认证企业三年一次重新认证的部分流程实行“网上认证”。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注册采用“远程+现场”结合考核方式。
- 探索实施“一次检查、无事不检、违规重罚”年度监管机制,每年仅开展一次全面监测。
(二)一般贸易企业(含供应链)
-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除加工贸易相关条款外的“对接一级”措施。
- 非高级认证企业适用“对接三级”措施。
- 供应链企业不适用转场查验便利措施。
(三)其他类型企业
所享差别化管理措施由海关另行通知。
五、退出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将退出该监管模式:
- 不再符合参与条件,经海关评估确认。
- 企业注销。
- 企业主动申请退出。
退出后,所享受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同步取消。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应对ERP/WMS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负责,配合海关日常监管和网上稽核查工作。
(二)海关获取的企业数据将严格保密,并直接传输至内部系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海关
2021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