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施行,企业信用管理进入严管时代
13类严重失信行为将直接判为D级,外贸企业须高度警惕
2025年7月1日起,《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纳税信用管理进一步升级,明确推行信用分级监管机制,核心原则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D级为纳税信用最低等级,一旦被评定为D级,企业将面临严格监管和多项限制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文件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存在以下13类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将直接判定为D级:
-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 因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立案查处;
- 偷税金额达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 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中的税款、利息、滞纳金及罚款;
- 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或拒绝、阻挠税务稽查执法;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政策;
- 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且仍在处罚期内;
-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户;
- 由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后新注册或负责经营的企业;
- 由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在评级后新设立或负责经营的企业;
- 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该政策对外贸企业影响尤为显著,特别是涉及出口退税、发票管理、跨境税务合规等方面。相关企业务必强化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杜绝虚假申报、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
信用即资产,合规是底线。企业应高度重视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避免因失信行为影响经营资质、融资贷款、出口退税等关键业务。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