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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慧通关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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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让行政相对人迅速熟悉了解新规定,小编梳理了企业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重点解读

企业关注的六大核心问题权威解答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要求,推进海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审议通过,并自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为帮助行政相对人快速掌握新规要点,现就企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解读。

问题一: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案件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程序规定》第九条,企业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与代理人基本信息、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如变更委托内容或解除委托关系,须书面通知海关。

问题二:一体化申报下,由哪个海关管辖?

依据《程序规定》第十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或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多个海关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海关负责。

问题三:行政处罚决定何时作出?

根据《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海关应在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的,经集体讨论可继续延长,并确定合理延长期限。

问题四:哪些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法事实清楚且有法律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海关可当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问题五:非简易案件能否快速办理?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并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案件,海关可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实现快速办理。

问题六:涉案货物涉及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根据《程序规定》第五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均须依法予以保密。企业可放心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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